(2017)皖052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乔宁与崔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乔宁,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崔斌,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2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斌在中国工商银行1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5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