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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乔宁与崔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乔宁,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崔斌,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2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斌在中国工商银行1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5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