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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依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依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812号罪犯黄依弟,男,1973年8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1997年7月8日因犯流氓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7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依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1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0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因漏罪,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3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依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7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39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刑初字第3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依弟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依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前罪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2)闽刑再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撤销(2000)闽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黄依弟故意伤害罪的判决部分,维持对其犯敲诈勒索罪的判决部分,认定原审被告人黄依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依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8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代理检察员顾忠有,执行机关代表金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依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依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杂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获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且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依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