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华燕、牛桂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华燕,牛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石家玲,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光明村吴西巷1号1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曹华燕,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老庄村老南队153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牛桂娟,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本院在执行石家玲与被执行人曹华燕、牛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曹华燕、牛桂娟履行本院(2016)皖1226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华燕、牛桂娟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曹华燕的皖K×××××牌照的起亚牌小汽车,经二次网上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石家玲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70000元接受该车辆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华燕所有的皖K×××××起亚牌小汽车作价7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石家玲抵偿牛桂娟、曹华燕所欠石家玲债款1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皖K×××××起亚牌小汽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石家玲。申请执行人石家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