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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倪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99号罪犯倪飞,别名倪远付,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4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飞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05月15日起自2018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倪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倪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2407.5分,获表扬4个。罪犯倪飞原判罚金4000元,本次交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缴费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倪飞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倪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暴力犯,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倪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自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