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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平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刘平,女,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平依据本院(2017)川0421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21民初68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