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新菊因与被申请人朱振兴、何春菊、朱军、洪颖、郴州市宝琛矿业有限公司、郴州琛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菊,朱振兴,何春菊,朱军,洪颖,郴州市宝琛矿业有限公司,郴州琛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43号申请人黄新菊,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朱振兴,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何春菊,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朱军,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申请人洪颖,女,1983年5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郴州市宝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向仁民。被申请人郴州琛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朱振兴。申请人黄新菊因与被申请人朱振兴、何春菊、朱军、洪颖、郴州市宝琛矿业有限公司、郴州琛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振兴、何春菊、朱军、洪颖、郴州市宝琛矿业有限公司、郴州琛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吴俊提供房屋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新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吴俊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朱振兴、何春菊、朱军、洪颖、郴州市宝琛矿业有限公司、郴州琛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