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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40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索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