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40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索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