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3026、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酉成万、龙义成与广东车乐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酉成万,龙义成,广东车乐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026、3027号申请执行人酉成万,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道县。申请执行人龙义成,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广东车乐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八社工业区自编11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邱日皓。申请人酉成万、龙义成与被申请人广东车乐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064-20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一、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酉成万工资余额(含提成)127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二、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龙义成工资余额9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酉成万、龙义成以广东车乐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22700元、24000元,执行费分别为241元、2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粤A×××××汽车两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档案,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了查封上述车辆档案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026、30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土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