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曲绪国与车万生、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绪国,车万生,李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383号申请人曲绪国,男,汉族,饶山里乡山里村农民,现住山里村。被执行人车万生,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被执行人李亚娟,女,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申请人曲绪国与被执行人车万生、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绪国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曲绪国与被执行人李亚娟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还款时间较长,申请人曲绪国提出对本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执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生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庆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