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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曲绪国与车万生、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绪国,车万生,李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383号申请人曲绪国,男,汉族,饶山里乡山里村农民,现住山里村。被执行人车万生,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被执行人李亚娟,女,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申请人曲绪国与被执行人车万生、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绪国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曲绪国与被执行人李亚娟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还款时间较长,申请人曲绪国提出对本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执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生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庆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