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方和平申请执行柴豪民间借贷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和平,柴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方和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小东街。被执行人:柴豪,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本院在执行方和平与柴豪民间借贷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房屋,现在评估拍卖阶段中,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03执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