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萍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萍萍,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宣武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万家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萍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25579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737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萍萍名下有房产,依法可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萍萍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锦城北路C幢2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