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803180867。法定代表人:张丽梅,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钱雨,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永萍,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萍存款人民币2547.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