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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803180867。法定代表人:张丽梅,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钱雨,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永萍,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萍存款人民币2547.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