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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老虽与杨昌和、田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老虽,杨昌和,田荣华,杨启文,潘哈沙,杨胜勇,杨昌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01民初2449号原告:吴老虽,男,1974年4月4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明,凯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昌和,男,1965年1月7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被告:田荣华,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被告:杨启文,男,1946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被告:潘哈沙(又名潘啊舍),女,1950年8月4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被告:杨胜勇,男,1982年3月2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被告:杨昌才(又名贵糠爸),男,1971年2月6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原告吴老虽与被告杨昌和、田荣华、杨启文、潘哈沙、杨胜勇、杨昌才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老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明、被告杨昌和、田荣华、杨启文、潘哈沙、杨胜勇、杨昌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老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六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并责令被告侵止侵害。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了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2015年3月25日与六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由于原告与被告对地名和面积都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所以没有在合同书上注明,对租用期限自2015年到2035年,总计20年,每年的租金每户每年200元,每年六户租金共计1200元,在合同书上有明确的约定。在签订合时,原告已付清6名被告2015年土地租用金1200元,每户200元,由于都是农村人,相互之间打交道,原告没有要求六名被告打收条。2016年3月份,原告去给六名被告送2016年的土地租金时,六名被告好像商量子好了的一样,都拒收2016年的土地租金,原告也只好在租用的土地上做好种植养殖工作的前提下,不断要求村、镇调解委员会调解,都因为双方分歧太大,达不成调解协议。2017年年初,六名被告放话,不要原告租用他们的土地了,并对原告种植的树木进行了毁坏。自2015年3月25日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以来,原告修路、引水、修房子总计投资数十万元,现六名被告反悔,不按合同继续出租土地给原告,原告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六被告一致辩称,原告租用我们的土地是事实,但当时只有口头协议,内容是:原告租用的土地只能用于养殖业,不能发展种植业,不能用我们的土地种树;此外,租金每户每年200元,原告租用20年,租金必须一次性交清。2015年3月25日,原告将头一年的租金1200元拿来给我们六被告,我们认为是签字领钱,就在他草拟好的《协议书》上签字,但我们仍然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租金,并强调不许在租用土地上种树,以免造成土地贫瘠,原告答应。原告现在持的《协议书》与当初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内容相违背,不是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至今我们六被告也没有看到那份协议书。2016年,我们六被告发现原告用我们的土地种植果树,我们及时进行了制止,并拒绝领取他的租金。被告认为,原告违反双方当初达成的口头协议,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告在协议上签字,之后随意变更了土地的使用性质,请求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凯里市××海镇的联巩村与朵基村两村相邻,原告吴老虽是凯里市××海镇联巩村四组村民,其想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欲租用旁海镇大溪村朵基二组的杨昌和、田荣华、杨启文、潘哈沙、杨胜勇、杨昌才共六户的责任土地(约1.2亩)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经与六被告商谈,六被告同意将土地转租给原告,但提出条件是,原告只能发展养殖业,租金一次性付清,原告答应。2015年3月25日,原告自行草拟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甲方因发展事业,需租乙方土地,经双方商量协议达成一致:甲方从2015年3月25日开始租用乙方土地,租用期从2015年3月25日至2035年3月25日,共20年,甲方按每年付完租用费,租用费每年壹仟贰佰元(¥1200.00元)。原告将该草稿原件交给六被告签字,并将本年度的租金共计1200元交付六被告,六被告不明就理,遂在《协议书》上签名。同年6月25日,原告持该份《协议书》到凯里市××海镇大溪村民委员会备注盖章。2016年,六被告发现原告在那片转包地上不仅用于养殖,还种植了果树,六被告认为原告不遵守当初的口头协议,拒领租金,并有轻微毁坏果树的行为,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017年6月22日,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确认该土地转包协议有效,并责令六被告停止侵害。另查明,原告自行草拟的土地转包《协议书》仅系原告个人持有,六被告并不持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庭审笔录、土地转包《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依据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经营期限内,可以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依法进行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家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六被告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租给原告,收取租金符合法律规定,但本案的关键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有如下问题:第一、《协议书》与六被告当初达成的口头协议不一致,即原告不能将该片承包地用来种植果树,以免造成被告土地贫瘠,现原告用那片承包地种植了果树,违背了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合同订立原则;第二、土地流转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条款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流转土地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该《协议书》上没有载明上述内容,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第三、我国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始于1997年,延长30年不变,承包期限应到2027年12月30日止,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有效期到2035年3月25日,超出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应属无效。基于上述理由,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从形式到内容,均不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原告请求本院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有效,并责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行为,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和国家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老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老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伟(代)凯里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征求意见笔录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员:张荣华记录人:李成伟被征求意见人:被告:杨昌和,男,1965年1月7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被告:田荣华,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被告:杨启文,男,1946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被告:潘哈沙(又名潘啊舍),女,1950年8月4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被告:杨胜勇,男,1982年3月2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被告:杨昌才(又名贵糠爸),男,1971年2月6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问:关于你与吴老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如符合规定条件的,本院将在互联网上公布本案裁判文书的内容。现征求你本人意见,你是否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布本案裁判文书内容?并简要说明理由。答:问:请阅读笔录,如记录无误,请签名。答:凯里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征求意见笔录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员:张荣华记录人:李成伟被征求意见人:原告:吴老虽,男,1974年4月4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联巩村四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明,凯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问:关于你与杨昌和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如符合规定条件的,本院将在互联网上公布本案裁判文书的内容。现征求你本人意见,你是否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布本案裁判文书内容?并简要说明理由。答:问:请阅读笔录,如记录无误,请签名。答: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宣判笔录案由:合同纠纷宣判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员:张荣华书记员:李成伟出庭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告:杨昌和,男,1965年1月7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被告:田荣华,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被告:杨启文,男,1946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被告:潘哈沙(又名潘啊舍),女,1950年8月4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被告:杨胜勇,男,1982年3月2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被告:杨昌才(又名贵糠爸),男,1971年2月6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朵基村二组。审:原告吴老虽诉被告杨昌和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宣判如下:审:宣读本院(2017)黔260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略……)。你对判决是否有意见,要不要上诉?答: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宣判笔录案由:合同纠纷宣判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员:张荣华书记员:李成伟出庭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原告:吴老虽,男,1974年4月4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旁海镇联巩村四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明,凯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审:原告吴老虽诉被告杨昌和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宣判如下:审:宣读本院(2017)黔260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略……)。你对判决是否有意见,要不要上诉?答:凯里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收件人吴老虽、杨昌和、田荣华、杨启文、潘哈沙、杨胜勇、杨昌才案由合同纠纷送达地点凯里市人民法院送达文件签发日期签发人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或盖章不能送达理由(2017)黔260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7月26日时张张李年月日时(2017)黔260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7月26日时荣荣成年月日时(2017)黔260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7月26日年月日时(2017)黔260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7月26日时华华伟年月日时备注注:(1)如收件人不在时,将文件交与他的成年家属、近邻、工作机关或收件人居住地的乡人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2)如系代收,代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