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明均与四川嘉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均,四川嘉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川0603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均被执行人:四川嘉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在执行胡明均与四川嘉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嘉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282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