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袁中发、彭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中发,彭杰,张玲,公安县源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中发,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20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杰,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系袁中发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审被告:公安县源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沿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57020572D。法定代表人:袁中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袁中发、彭杰因与被上诉人张玲、原审被告公安县源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3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中发、彭杰以其与张玲、公安县源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袁中发、彭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中发、彭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上诉人袁中发、彭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兆勇审判员 赵春红审判员 肖小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