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怀法与邹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法,邹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505号原告:张怀法,男,汉族,1939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中杰(曾用名邹玉华),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怀法与被告邹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影审 判 员 吴仲文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宫清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