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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怀法与邹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法,邹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505号原告:张怀法,男,汉族,1939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中杰(曾用名邹玉华),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怀法与被告邹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影审 判 员  吴仲文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宫清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