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汉中市汉台区泰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刘翔、史頔、刘继宏、李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继宏,史頔,李果,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继宏,男。被执行人:史頔,女。被执行人:李果,男。被执行人:刘翔,男。本院在执行汉中市汉台区泰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翔、史頔、刘继宏、李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刘翔、史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7月21日利息68775元;刘继宏、李果对上述刘翔、史頔应返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32元,执行费4012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2782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并调查了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刘翔、史頔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李果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刘继宏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刘继宏名下汉台区东建设巷(农行家属院)304室(房权证号:037X**)查封,现等待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划拨李果银行存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将李果住房公积金冻结,以上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