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某申请马某某、邓某某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马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财保26号申请人:周某,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朝阳社区4组。被申请人:马某某,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大兴镇王店村10组32号。被申请人:邓某某,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大兴镇王店村10组32号。申请人周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某、邓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蒲江县清江大道下段××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川(2017)蒲江县不动产权第00×××27号】【川(2017)蒲江县不动产权第00×××28号】的房产在300,000元财产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叶某单独所有的位于鹤山镇顺城路××号×栋×单元×层×号(不动产权第00×××01号)的房屋作为此次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某某、邓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蒲江县清江大道下段××号×栋×单元×楼×××号【川(2017)蒲江县不动产权第00×××27号】【川(2017)蒲江县不动产权第00×××28号】的房产在300,000元财产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叶某单独所有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顺城路××号×栋×单元×层×号【川(2017)蒲江县不动产权第00×××0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周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夏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