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金福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刑初40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福山,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坻区。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11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3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福山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6月29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福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金福山来到宝坻区××街××村××区××排××号孙某1租住处,撬锁入室,盗走孙某1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所获赃款被部分扣押并发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金福山,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金福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福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建议本院判处金福山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金福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金福山至宝坻区××街××村××区××排××号孙某1租住处,撬锁入室,盗走孙某1人民币2500元。后金福山到“××”手机店用盗得的赃款599元购买了“中兴”牌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金福山所盗赃款人民币1276元及用赃款人民币599元购买的“中兴”牌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孙某1。金福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笔录证明:其于2016年2月起租住宝坻区××街××村××区××排××号的房屋。2017年4月7、8日的一天,其从银行支取了3000元钱,当天将2500元放在了租住房屋内床铺上的褥子下面,剩下的500元随身带着零花。当月13日早上起床时,其看那2500元钱还在,6点多钟出门干活,出门时将外面的铁门用明锁锁上。当天晚上7点多钟,其回家时看到铁门上的明锁被撬开,褥子下面的2500元钱不见了,但觉得报警也不一定找回钱来,就没报警。2、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经营一家手机店,店名叫“××”。2017年4月13日上午9、10点钟左右,一个老头从其店内花599元买了一部“中兴”牌手机。3、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孙某1开始租住其在宝坻区××街××村××区××排××号的房屋。2017年4月13日下午7点多钟,孙某1下班回来后对其说租的房子门锁被人撬了,丢了2500元钱。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金福山的身份情况。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金福山的到案情况,金福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6、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金福山对作案现场的辨认情况。8、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金福山所盗赃款人民币1276元及用赃款购买的“中兴”牌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孙某1。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金福山被判刑及释放、行政处罚情况。10、被告人金福山供述笔录证明:2017年4月13日8点左右,其到宝坻区城区的一户平房,撬锁入室,盗得人民币2500元。后其用盗得的赃款599元购买了“中兴”牌手机一部。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福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福山的犯罪罪名成立。金福山入户盗窃,属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金福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公诉机关提出判处金福山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福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福山退赔被害人孙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24元(其用赃款人民币599元购买的已发还被害人的“中兴”牌手机的价值计入退赔数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玉新人民陪审员 李春仲人民陪审员 李秀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庆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