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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海山与郑广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山,郑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山,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韩彩霞,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广云,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刘海山与郑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郑广云工资收入采取逐月扣划措施,鉴于扣划周期较长,且通过对被执行人XX卓网络及线下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