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海山与郑广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山,郑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山,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韩彩霞,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广云,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刘海山与郑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郑广云工资收入采取逐月扣划措施,鉴于扣划周期较长,且通过对被执行人XX卓网络及线下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