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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与王茂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王茂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075号原告: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金场社区初屯。法定代表人:肖传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纪晖,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本,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茂本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需要收集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客观情况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升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