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与王茂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王茂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075号原告: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金场社区初屯。法定代表人:肖传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纪晖,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本,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茂本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需要收集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客观情况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十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升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