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贵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家顺,陈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刑初223号自诉人丁家顺,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原阳县。被告人陈贵红,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自诉人丁家顺以被告人陈贵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2017年7月26日,自诉人陈贵红以与被告人陈贵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项16099元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自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陈贵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款项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丁家顺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李卫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