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介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介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3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介泽,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宁波市北仑区。因吸毒于2011年9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5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5年6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介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介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3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戴介泽(驾驶证被注销)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行至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与四明山路交叉口附近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戴介泽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民警遂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戴介泽的血样乙醇(酒精)浓度为1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戴介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笔录及照片,车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网上核实机动车驾驶证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介泽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介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介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