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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30刑初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政,绰号“阿七”,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2011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蔡政在平乐县枫木塘经济适用房小区5栋1单元202房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全某。交易完毕后二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吸毒人员全某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经计量净重0.36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人员从蔡政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经计量净重0.4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通话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人全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政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毒品照片、当面称量记录及照片、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政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政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