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李两福、陈素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李两福,陈素绒,李两春,李两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8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中段南侧“都市绿洲”N幢D07-D09号、207-212号,L幢D10-D15号、213-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78459966P。代表人:林建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斌,男,系该行的员工。被告:李两福,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素绒,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李两春,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李两平,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漳浦支行)与被告李两福、陈素绒、李两春、李两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邮政银行漳浦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李两福已履行还款义务,邮政银行漳浦支行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7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合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