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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魏玉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玉电,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桓台县。2003年3月21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15日因盗窃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已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先行羁押八日。2016年11月17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宗学汉,山东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玉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玉电及指定辩护人宗学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事实1、2015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魏玉电到桓台县联通公司中心营业厅,强行拽开营业厅旋转门,进入营业厅盗窃乐视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以及手机卡若干。经鉴定,手机价值共计1900元,使用被盗的手机卡消费话费及流量共计306元。2、2016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魏玉电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6甲32号的“传奇汽车维修美容店”,强行拉开店铺后窗户,进入店铺盗窃杨某的现金1960元和11张MIXZA牌汽车用内存卡。经鉴定,内存卡价值共计250元。3、2016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魏玉电到桓台县金太阳大酒店东侧10号别墅的发成酒庄,从酒店卫生间窗户爬入,盗窃两瓶席万诺甜白葡萄酒。经鉴定,葡萄酒价值共计960元。4、2016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魏玉电到桓台县金太阳大酒店东侧10号别墅的发成酒庄,砸碎酒庄后面的玻璃门,进入酒庄盗窃茶叶一宗。经鉴定,价值共计4000元。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2016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魏玉电到桓台县金太阳大酒店东侧10号别墅的发成酒庄实施盗窃的同时,将酒庄中的红酒及白酒一宗故意毁坏。经鉴定,被损毁的红酒及白酒一宗价值共计22126元。所举证据有物证手机照片;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人宋某、张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魏玉��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玉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玉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魏玉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辩称其盗窃的不是葡萄酒,是白兰地。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魏玉电系坦白,系自愿认罪;2、被告人魏玉电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魏玉电所盗部分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从���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5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魏玉电到桓台县联通公司中心营业厅,强行拽开营业厅旋转门,进入营业厅盗窃“乐视”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以及手机卡若干。经鉴定,手机价值共计1900元,使用被盗的手机卡消费话费及流量共计306元。2、2016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魏玉电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6甲32号的“传奇汽车维修美容店”,强行拉开店铺后窗户,进入店铺盗窃杨某的现金1960元和11张“MIXZA”牌汽车用内存卡。经鉴定,内存卡价值共计250元。3、2016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魏玉电到桓台县金太洋大酒店东侧10号别墅的发成酒庄,从酒庄卫生间窗户爬入,盗窃两瓶“席万诺”甜白葡萄酒。经鉴定,葡萄酒价值共计960元。4、2016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魏玉电到桓台县金太洋大酒店东侧10号别墅的发成酒庄,砸碎酒庄后面的玻璃门,进入酒庄盗窃茶叶一宗。经鉴定,其中的散装白茶价值4000元。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魏玉电到桓台县金太洋大酒店东侧10号别墅的发成酒庄实施盗窃的同时,将酒庄中的红酒及白酒一宗故意毁坏。经鉴定,被损毁的红酒及白酒一宗价值共计2212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乐视”手机、“苹果”4S手机照片、现金及内存卡照片、红葡萄酒照片、甜白葡萄酒照片、茶叶照片证实,被告人魏玉电所盗财物的相关情况。2、书证(1)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杨某、宋某分别报案至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桓台县公安局,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将杨某被盗窃一案移送至桓台县公安局。被告人魏玉电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张店公安分局民警从其身上搜出盗窃的人民币1956元、“MIXZA”内存卡十一张,并当场扣押。(2)销售普通发票、销售清单证实,宋某提供的涉案物品的相关情况。(3)手机卡通话记录、被盗手机卡明细证实,被告人魏玉电使用盗窃的手机卡拨打电话及手机卡的相关信息。(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的1956元、内存卡11张发还杨某。扣押��茶叶一宗发还宋某。扣押的两部手机发还张某。(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玉电出生于1981年8月15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魏玉电2003年3月21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15日因盗窃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7)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4月6日桓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聘请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于2017年6月7日出具鉴定报告书,后经邮寄于2017年6月9日至其单位。(8)桓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说明证实,无法对陈皮青柑、普洱茶的价格进行认定。(9)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28日魏某将从魏玉电身上搜出的两块手机交至桓台县公安局,即“乐视”手机与“苹果”4S手机。(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魏玉电被民警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3、辨认笔录证实,吴某2经辨认,11号照片的男子系向其兑换钱的人,11号照片系被告人魏玉电。被告人魏玉电到传奇汽车维修美容店指认盗窃现场。被告人魏玉电到桓台县金太洋大酒店东侧10号别墅内的发成酒庄南侧,指认砸烂玻璃门后盗窃茶叶一宗,在该酒庄摔坏二十多瓶红酒。指认在该酒庄内盗窃两瓶红酒。被告人魏玉电到桓台县联通公司中心营业厅指认盗窃两部手机及多张手机卡。4、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工作的桓台联通公司中心营业厅于2015年12月26日被一名男子��入,被盗窃一部“乐视”手机和一部“苹果”4S手机及64张手机卡,其中一张手机卡已经被启用,花费了306元。(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张店区共青团东路经营的传奇汽车维修美容中心店在2016年3月13日晚被一名男子盗窃,被盗现金2000元左右,还有十几张车用内存卡。(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的桓台县金太洋大酒店东侧的发成酒庄于2016年10月2日被盗窃两瓶“席万诺”甜白葡萄酒。2016年11月13日被盗陈皮普洱茶、普洱茶饼、散装白茶等茶叶一宗,被损毁红酒及白酒一宗,被砸坏玻璃门一扇。(4)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位于桓台县金太洋大酒店的别墅于2016年9月底至10月3日之间被盗香烟。(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民警到其家中向魏玉电了解情况,当时魏玉电不在家,其等魏玉电回家后从他身上搜出两部手机,后来将手机交给了公安机关。(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2日左右,魏玉电到其处上班时送给其小球型茶叶28个,小饼状茶叶1个,散装茶叶约半斤。公安人员向其说明情况后,其让公安人员将魏玉电送的茶叶带走。(7)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2016年3月14日,一名男子到其店内将一些10元面值的人民币更换成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当时他还买了一瓶饮料。5、被告人魏玉电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的一天,其到桓台县联通公司中心营业厅,拽开营业厅旋转门进入营业厅偷了两部手机和几十张手机卡。其用一个手机卡上网看了视频,回家后其父亲魏某说警察找其,其随即将手机交给了魏某。2016年3月13日晚,其到淄博市张店区��青团东路的“传奇汽车维修美容店”,拉开店铺后窗户,偷了1950元钱和11张内存卡,2016年3月14日中午,其到小卖部将偷来的钱换成了整钱,在换钱的时候,其花4元钱买了一瓶饮料,这些现金和内存卡都被公安机关扣押。2016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下午,其到桓台县金太洋大酒店东侧别墅区,从一栋别墅卫生间窗户爬入,盗窃了两瓶白兰地。2016年10月13日晚上,其到桓台县金太洋大酒店东侧别墅,砸碎酒庄后面的玻璃门,进入酒庄盗窃了很多茶叶,有球状的茶叶,还有一些类似日照绿的散装茶叶,一些圆饼状的茶叶等,同时摔了二十几瓶红酒和一瓶贵州茅台酒,其觉得很刺激很过瘾。其将偷的一些小的球状茶叶送给了姓高的收破烂的中年男子。6、鉴定意见(1)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内存卡盒子上检出一男性STR分型,与魏玉电的STR分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及性别识别基因相同。(2)桓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手印鉴定书证实,在桓台县金太洋大酒店9号别墅会所二楼南侧房间地面上的纸盒提取的手印是魏玉电左手拇指所留。(3)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证实,魏玉电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格信息情况。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玉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盗窃罪;被告人魏玉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魏玉电系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魏玉电曾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魏玉电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魏玉电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玉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玉电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盗窃所得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坦白,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财物发还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玉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 � 毕 颖 超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朱萌书记员于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