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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城区南关建筑工程处破产清算组诉被告大同市益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城区南关建筑工程处破产清算组,大同市益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982号原告:大同市城区南关建筑工程处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大同市南关街道办事处院内。组长:焦日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芝,大同市城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同市益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齿欣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高仲文。原告大同市城区南关建筑工程处破产清算组诉被告大同市益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大同市城区南关建筑工程处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拖欠原告土地及房屋出让金的剩余部分63689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大同市政府对站东大街东侧进行改造时,需占用大同市城区南关丰宝建筑工程队地段,被告承揽到该工程后,在2004年9月23日与工程队签订了一份土地及房屋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队转让土地4233.3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156元;房产1562.78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900元,共计补偿2096896.8元,经过逐步支付,现仍欠636896.8元。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严重地侵害了职工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职工的合法公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同市城区南关建筑工程处的破产程序已终结,清算组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同市城区南关建筑工程处破产清算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9元,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抒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砚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