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方友涛、赵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方友涛,赵勤,方友军,吴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工业园区广园路。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友涛,男,1985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赵勤,女,1989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方友军,男,197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吴怀琴,女,198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友涛、赵勤、方友军、吴怀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徒商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8380.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68380.44元,申请执行费92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商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