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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孙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6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负责人:张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占国,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姣,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以下简称牡丹卡长沙分中心)与被告孙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牡丹卡长沙分中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牡丹卡长沙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撤回对孙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