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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恢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彭林、左彩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林,左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244-1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彭林,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左彩,女,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彭林、左彩社会抚养费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梅)计生证字【2013】13000108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烈辉审 判 员  成小南代理审判员  喻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彩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