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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志坚与邢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坚,邢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387号之一原告:叶志坚,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经商,住古田县。被告:邢有琴,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福州市。原告叶志坚诉被告包惠书、邢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叶志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邢有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叶志坚申请撤回对邢有琴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志坚撤回对邢有琴的起诉。审判员  兰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晶晶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