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志坚与邢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坚,邢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387号之一原告:叶志坚,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经商,住古田县。被告:邢有琴,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福州市。原告叶志坚诉被告包惠书、邢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叶志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邢有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叶志坚申请撤回对邢有琴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志坚撤回对邢有琴的起诉。审判员 兰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晶晶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