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清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6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徐茹,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无业,住德州市德城区建兴小区3号楼1单元202号。被申请人:于清燕,女,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徐茹与被申请人于清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4)鲁1402民初1655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清燕名下丰田牌鲁N×××××号、名爵MG6牌鲁N×××××号两辆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