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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王登科、邢雅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王登科,邢雅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148号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00号(新)7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65080945W。法定代理人:伦丽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志亮,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红霞,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登科,男,1986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邢雅丽,女,1987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王登科、邢雅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王登科、邢雅丽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方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