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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2759李楠与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楠,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李楠,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75095-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扬清路37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明。申请执行人李楠与被执行人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320.67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