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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振兴毛纺有限公司、孙业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振兴毛纺有限公司,孙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105号申请人:保定市振兴毛纺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季朗村。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孙业强,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现住高阳县。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定市振兴毛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业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