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振兴毛纺有限公司、孙业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振兴毛纺有限公司,孙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105号申请人:保定市振兴毛纺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季朗村。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孙业强,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现住高阳县。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定市振兴毛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业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