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行审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厦门中昴工艺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厦门中昴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3行审16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751619963R。法定代表人:刘宝珠,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细荣,厦门市环境监察支队翔安大队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文,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副调研员。被执行人:厦门中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翔安北路666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6930418162。法定代表人:曾木松。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厦门中昴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晓华审 判 员  郑 锋人民陪审员  洪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媛媛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