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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穆建旺与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建旺,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穆建旺,男,1978年1月27日生,住昌宁县。被执行人周雪,女,1982年5月20日生,住昌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穆建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雪应给付申请人王汉平借款人民币7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周雪交纳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余款人民币2000元申请人穆建旺自愿放弃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4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中未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杨景艳审判员  杨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光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