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付以平与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以平,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5354号原告:付以平,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鹏,济宁市有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名泉路2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317135。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昭韬,山东源诚(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付以平与被告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付以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以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853元,由原告付以平负担。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