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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崔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崔建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234号原告:李海涛,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崔建平,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告李海涛与被告崔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海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涛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海涛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