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宝华与江国强、孙林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宝华,江国强,孙林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997号原告:江宝华,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江。被告:江国强,男,1954年6月16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孙林芳,女,1954年7月17日生,住镇江市。原告江宝华诉被告江国强、孙林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江宝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