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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531号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1幢1-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64950X。法定代表人:李路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小龙,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敦,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锋人民陪审员 付 翦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