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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叶忠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叶忠良,仇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英烈路55号。主要负责人:叶建钧,行长。被执行人叶忠良,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仇云英,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叶忠良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梅花中路70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梅字第××号、建国用(2012)第0965号】。买受人王越亚(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14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且已缴清全部拍卖款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建德市梅城镇梅花中路70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梅字第××号、建国用(2012)第096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越亚(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越亚(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