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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荣灿服装加工厂与中山市权高制衣厂、高绮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荣灿服装加工厂,中山市权高制衣厂,高绮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407号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荣灿服装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华路东南巷*号。经营者:林灿山,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中山市权高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工业街**号底首层。主要负责人:高绮翩,系该厂投资人。被告:高绮翩,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荣灿服装加工厂诉被告中山市权高制衣厂、高绮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荣灿服装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方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