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肖其建、骆训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其建,骆训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86号申请执行人:肖其建,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骆训凯,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所湖北省嘉鱼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骆训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骆训凯赔付申请执行人肖其建各项损失21398元;二、被执行人骆训凯负担部分本案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1080元。但被执行人骆训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宏波价值2247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