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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宇与瑞安市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瑞安市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5692号原告:黄宇,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华,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6901469N),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381弄2幢3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张丽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恺特,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为晓,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与被告安市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宇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黄宇负担。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星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