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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斌、丁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斌,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邹斌,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丁丽,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5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邓法民三金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4.5万元,余款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