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玉芹、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芹,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寿光恒大龙昌塑业有限公司,寿光市光正包装有限公司,武永江,杨乐友,杨西荣,王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56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芹,女,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院东。组织机构代码:75086098-2。法定代表人:武永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寿光恒大龙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沙埠屯村(永泰齿轮箱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7134056-3。法定代表人:武丽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市光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办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4566822-4。法定代表人:杨乐友,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永江,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杨乐友,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杨西荣,女,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王大龙,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委托山东恒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所有的SD40数控机床一台、SV50数控加工中心三台共四台设备,拍卖保留价为297000.00元。因该标的无人参与竞买,致使该标的流拍,申请执行人刘玉芹申请以该次拍卖保留价297000.00元抵顶相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寿光市永泰齿轮箱有限公司所有的SD40数控机床一台、SV50数控加工中心三台共四台设备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起归申请执行人刘玉芹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峰山审判员 : 张 勇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