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戴光明、张守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光明,张守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光明,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弟,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乙伟,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光明为与被上诉人张守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景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林环、苏子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09时00分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戴光明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光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上诉人戴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景寿审 判 员 周林环审 判 员 苏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