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与俞馨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俞馨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584号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小区78号院内。负责人:谢文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玉霞,女,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俞馨文,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馨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