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源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源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063号原告:孙源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桥南路24号。负责人:吴强,行长。原告孙源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孙源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源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源源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孙源源负担。审 判 员 龚君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梦琪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